第44章 从命理学的角度看人类两性(6 / 7)

三元论命 山高知寒. 12714 字 2017-07-02

天性的考量,女性应该在任何情况下都有接受男性给予财物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该受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不受********的干扰。

这项权利是自然法则给予女性的,不受社会体制的左右,不受********的限制,不受男权意志的侵犯。这是任何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制定法律时必须高度重视的知识层面,更是上层建筑维系公平正义的准绳。

从这一层面上讲,文明社会根本就不存在妓女之词。一个健康的自然女性出于自然法则有权接受来自任何男性的给予,包括身体与财物给予,并且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如果说给予者是已婚男性,那么法律惩戒的必然是这个已婚男性。因为他失守对婚姻的承诺,违背了法律赋予的职责。法律体系必须给予其严惩,这个没有回旋余地。

而对于这个自然女性,只要她自愿,在不影响他人生存的情况下,在一个自我封闭的环境中,她有权接受任何一个人的给予,这里不分男女,也包括女性的给予。这种给予形式包括财物与身体给予。

在一个文明高度进步的社会,这一切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当今社会对于婚外情的曲解已经到了危及社会稳定的地步。新闻媒体到处充斥着婚姻女性殴虐第三者的画面。立法者也在曲解人类的天性本质,强行要求男女平等。在惩戒性行为犯规时,把女性置于男性同等的位置。这不是文明社会进步的表现,只一种倒退的现象。这一切不受********的限制。越是文明进步的社会,越能考量人性的本质区别。

殊不知真正应该惩戒的是背叛婚姻契约的男性,这个不守婚姻承诺的男人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侵犯女性的人权。

人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力。无论发生什么,任何组织与个人都无权随意侵犯他人的人权。

攻击者无论以何种理由,都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惩。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保障人权的基石。

哲学社会学告诉我们,道德规范是自然法则,行为规范是游戏规则,上升到法律法则就是凌驾于两者之上严惩不贷。

如果一个未婚成年女性出于自然法则的驱使,超越游戏规则与一个已婚男性发生关系,那么法律手段严惩不贷的也只是那个破坏婚姻制度的人(这里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出于自身生理机能的需求,未婚成年女性有权用自己的身体换取财富利益。即便是婚姻制度内的男女关系其实质也是这种有偿使用的关系。

未婚成年女性出于自愿给予的情况下,他人有偿使用既符合自然法则也符合游戏规则,更应该受到公权力的保障。只是这种有偿使用权掌握在每一个女性自己手中。

女性的自我价值、自我意识、自我裁定权,掌握在女性自己手中,受强权政治的保护,不容他人侵犯。这理所当然的包括政府自身、也就是说一个身体健康的成年女性在不侵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任何组织与个人不得侵犯她的行为自由。这是一个文明高度进步的社会赋予女性公民特定的权力。

因为在男女天性不能平等的社会里,文明有序的社会次序保障人人享有平等互利的权利,享有共同发展的权利,享有自我意志的权利,享有自由生存的权利,享有共享社会资源的权利,享有共同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的权利。这也是每一个文明进步的社会在制定宪法时赋予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由此可知,女性的性取向取决于女性特质,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性,在分担社会责任与义务上有根本的区别。男性在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上是付出方,女性则是受益方。

付出代价的一方包括情感、身体、财富、荣誉乃至生命。而承受者同样也要为对方付出情感、身体、财富、荣誉乃至生命的代价。当然这种给予与接受是在婚姻制度的框架下完成的,受婚姻契约的限制。

同样的道理,如果一个女性选择放弃婚姻制度的权益,独自承担社会责任与义务,这个女性同样有权在这同一片蓝天下接受任何一个人的情感、身体、财富、荣誉乃至生命的给予,这其中也包括女性。

也就是说同性之间同样存在同等享有社会的公权力,受公权力的保护。

不能因为她没有加入官僚机构设定的婚姻框架公约就剥夺她的政治权利,这当然也包括女同与男同的政治权益。

这也是一个文明高度进步的社会赋予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份权利理所应当的不容侵犯。在社会发展没有达到人人共享资源的时代,成年未婚女性出于自身需求,在自觉自愿的情况下,女性有权选择性,接受任何男性的给予。

越是文明程度高的国家越能正确处理女性在社会发展的需求意向。由于女性先天的特殊性,女性的意志取向决定女性天生具备索取性。

一个成年健康女性出于自身意志驱使,有权选择把自己委托给某一个男专享,为这个男人付出自己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