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章 从命理学的角度看人类两性(5 / 7)

三元论命 山高知寒. 12714 字 2017-07-02

从这里不难理解,人类社会发展的文明标志就是对性行为的规范划分。男女之间的性行为自人类文明之始就不是随意性的,这中间是出于社会发展的角色定位产生的规则体系。

对于婚姻制度的界定各色人种各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其基本内容就是限定男女在婚姻存续期间把自己的身体置于对方使用范围之内,不受他人干扰,不受他人侵犯,资源共有,财物共享,共同承担家庭的责任,各司其职,共同扶养后代等等婚姻职责。

这是非常严肃的问题,对每一个家庭成员而言,这是应尽的职责。这一切的保障机制是由官僚机构来提供的。一个文明进步的国家必然有一套严肃的法律体系,这个体系的设立就是保护在这一体系内生活的人民的。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具备的条件,保护人民,荫庇国家体制下的众人是官僚机构的职责,维护婚姻制度的严肃性更是法律体系的职责,不受共序良俗、道德规范的左右。

就一个文明社会而言,法律法规与道德标准没有重要的关系,法律体系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有力措施、有效手段,与道德标准并不发生太大关系。一个负责任的政府对于法律体系的维护高于一切,根本不存在以道德标准衡量法律手段。

道德是什么?道德是自然规律,道德是人类生存的自然法则,不是社会文明发展、文明进步的限制措施。

如果以道德衡量人类性行为的标准,自然法则告诉我们,雌性是繁殖体,有共享性也有专属性,那么雄性在占有雌性的规则中,强者为王,强者可以占有雌性绝大多数资源,那么弱者怎么办?

如果以道德标准自然规律衡量社会标准,那么人类就不需要再用文明有序来衡量婚姻标准。强者为王,弱者为奴的社会制度又将回到人类的生活之中。

法制社会是保障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均衡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石。

三、法制保障了什么?

法制维护的是人民的共享机制。

法制是实现人类共同拥有自由、监督、财富、权力与荣誉的基础,是人类最终实现世界大同,实现社会安宁祥和共存共产共享、公平正义、人人平等、各尽其能之伟大理想的基石。

法律的严肃性不容侵犯,不受任何思想的左右。法律就是法律手段,是保障人民生命安全、财产安全、自由生存的基石,所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也是宪法体制下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对于婚姻体制内的严肃性要求必然很高。通俗的说就是无论男女,国家机制保障每一个成年未婚男性公民都有权享有自己建立家庭体系的权利,无论强弱,公平竞争,自由选择。同时给予每一个成年未婚女性公民自主选择,自愿接受的权利。

同样,法律也严肃的要求每一个公民在婚姻制度内必须遵守婚姻规则,否则,法律手段将是严惩违规者的强力工具。

由此可见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对于未婚男女的保护会非常理性。由于男女体质的不同,自然生命行为也会不同,国家体制对男女社会责任的要求也会不同。文明进步的社会往往对于女性要求非常理性化,在法制范围内更多的兼顾人类的自然法则与道德规范。

因为人类的社会的文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离不开自然规律,国家在制定的法律手段时,更能兼顾人类生命的自然规律。也就是兼顾占有者与被占有者自然法则的问题。人类中男性的占有欲是决定女性承受能力的根本原因,人们应该合理设置男女主体职责的范围,应正确认识到男女性别不同其主体职责也会不同。

对于男性而言,占有女性是其生理本能决定的。女性出于生育的本能,接受雄性的精子是自然法则决定的。从而也就决定了男性给予的必要,与女性接受的必需。

人类文明程度越高对于男性给予的必要与女性接受的必需的区分就越明确。成年男性在未婚状态下有自由选择女性的必要,成年女性在未婚状态下有自主接受男性的必需。成年已婚男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有严守单独享有唯一女性的必要,成年女性在婚姻存续期间有接受唯一男性的必需。

按照这一理论,成年未婚男性与成年未婚女性在自我意识下有权自由选择身体的给予权与拥有权,这一切受到来自公权力的保护。这就是当今世界婚姻制度的共同特征。

同样的道理,女性出于自然规律的驱使,在接受男性性主张时是否有选择性。出于女性天性的本能,女性在接受男性的物质给予,与身体攻击时,女性是否有不加选择接受的权力。

在一个文明程度很高的社会里,当女性在天性驱使下接受了男性使用她的自身功能时,女性是否有权接受男性财物的给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接受男性的给予,在什么情况下不能接受男性钱财的给予。

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必须考量的游戏规则。

出于对女性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