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围也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女性自母系社会进入父系社会之后,就退出了社会发展中的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职责范围的主体位置,就不再承担社会发展的主体责任,自然从男性身上得到这些社会价值也是女性天经地义的事情。从这一点来看,女性获得男性的身体价值、物质基础也是天经地义的事情。
因为不再承担社会发展主体功能的女性有权利获得男性的呵护,从严格意义上讲,女性在生存延续中有权获得来自男性社会制度下的一切保障,包括供给系统、保障体系、责任担当以及自我意识与自由生态。不然,男性就会退出主导社会发展主体功能的位置,完全以男女平等的社会关系存在于社会发展之中。
综上所述,在男性主导社会发展的体系中,女性有权获得男性的任何东西,包括身体与物质。
简单的说就是女性的存在价值与男性的主体地位有密切关系。如果男性不能起到主导社会发展主体作用的结果,主张女性承担与男性同等相应的责任,女性就有权利在自我意志下主张自己身体归属的权利。
随着社会文明进步,女性在社会发展中的社会责任在增加,男性在分担社会主体责任的功能上有所减弱,男女平等分担社会责任的力量在均衡配置,女性的社会地位自然而然的也就提高到社会主体责任的位置上来了。
因此,所有男权制度下的男性必须清楚的意识到自己在主体功能衰竭的情况下,如何选择与自身价值对应的位置。
这更是所有法律法规制定者应该认识到的事情。
由此可见我们现行的法律法规是否滞后,而法律法则的制定来自于官僚机构。
在女性社会责任提高的当今,与女性社会价值相对应的权利是否得到应有的提高,这是考量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唯一标准。
公权力的力量是随着社会发展不段发展变化的,是平衡社会产生力的准绳。在女性地位不断变化的情况下,公权力对女性的价值保护是否到位?
我们知道西方某些国家在给予女性的自由度上往往走在中东方国家的前列,而中东方国家在制定有关女性权益的法律法规时,其定义往往有滞后性,不能全面体现女性在社会价值提升后应当得到的对应权利。
回到本节主题思想上来,大家都知道今天的政治体制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人人包所有男女,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男女人人享有平等的权利,这种平等既包括生产力也包括性能力。也就是说男女在平等的社会制度有权选择对方的生产力与性能力,这包括自由买卖,交换。
这一切在政治体制认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制度下,受到公权力的全力保障,自然女性性行为的自由选择权也是公权力强力保障的范围。
可是为什么公权力在保护女性的权益上不能象保护男性的性权利一样做到女男平等?忽略对婚姻外女性的保护,这样的法律合理吗?
从社会发展学上的层面上讲,一个成年女性在未婚状态下有权从任何一个男人那里得到利益,得到钱财,得到虚拟的情感,精神的慰藉。只要她愿意,她有权用身体作为交换条件换取对应的经济补偿。这是社会地位转变后的必然结果,男权社会下的心态应该消失了。
这样做的真正意义并不区别于婚姻契约内的已婚女性,因为婚姻契约内的女性同样有权从丈夫处索取经济利益。
这是出于女性的天然条件决定的,也是女性社会角色转变后的结果。
女性作为人类延续的母体,具有其特殊性,这是物种起源决定的特性。
女性的生殖系统决定了女性与男性的功能不同,决定着雌性有共享性,雄性有占有性。但是从社会角色决定社会价值的角度来说,角色定位决定价值取向。在女性社会角色上升的今天,未婚女性有权限定的追求者,有权选择生产力与性目标,这种权力与未婚男性自由选择女性权力同等,受到公权力的强力保护。
女性在未婚状态下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价值取向,也可以是任何男人任意追求的目标。但是这个目标是有限定性的,不是任何男人都可以追求,这个限制措施是为了保护已婚女性的利益设定的,也是官僚机构设置婚姻制度的原因。
这项权力只给予未婚成年男性,对于已婚男性,人类文明设定的法律红线很明确,在婚姻存续期间男人必须信守承诺,遵守游戏规则。在上层建筑设定的法律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力,维系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作好一个父系传输者应有的职责。
对于未婚成年女性而言,虚拟的情感对象与实际的肉体交换只限于未婚成年男性。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事情,把自己设定在共序良俗与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这中间最重要的就是公权力是保障社会平等发展的基石。设置男女平等的享有社会角色的权利,是公权力的责任与义务,更是男性女性必须同样遵守的规则规定。这也是人类文明设定婚姻制度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