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6章 延考商法(2)(1 / 3)

风城 叶慕辰 4614 字 2023-03-13

破产中的清偿、抵消

破产受理半年前无效,债的清偿在受理日之后。

破产加保证

主债务人A破产,保证人B正常,A1月1日破产,债权人甲8月1日向保证人B提出诉讼,A本金要给,从1月1日停止计算利息。如果甲没有向A申报债权,B全额代偿才可以向A申报债权,部分代偿不能向A追偿。

B承担担保责任后不得向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的债务人A追偿,因为重整方案要经过B同意。

十、票据

票据行为,不得附条件,最后一个环节,基础合同条款,出票人附条件票据无效,背书人附条件无效,但背书有效,票据有效;保证不得附条件,票据保证有效,票据有效,但条件视为无记载。

案例,甲公司签发金额为1000万元、到期日为2021年5月30日、付款人为大满公司的汇票一张,向乙公司购买A楼房。甲乙双方同时约定;汇票承兑前,A楼房不过户。

其后,甲公司以A楼房作价1000万元、丙公司以现金1000万元出资共同设立了有限公司。某会计师事务所将未过户的A楼房作为甲公司对丁公司的出资予以验资。丁公司成立后占有使用A楼房。

2020年9月,丙公司欲退出丁公司。经甲公司、丙公司协商达成协议:丙公司从丁公司取得退款1000万元后退出丁公司;但顾及公司的稳定性,丙公司仍为丁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其原持有丁公司50%的股份,名义上仍由丙公司持有40%,其余10%由丁公司总经理贾某持有,贾某暂付200万元给丙公司以获得上述10%的股权。丙公司依此协议获款后退出,据此,丁公司变更登记为:甲公司、丙公司、贾某分别持有50%、40%和10%的股权;注册资本仍为2000万元。

丙公司退出后,甲公司要求丁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在丙公司代表未到会、贾某反对的情况下,丁公司股东会通过了该担保议案。丁公司遂为甲公司从B银行借款500万元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乙公司亦将上述1000万元汇票背书转让给陈某。陈某要求丁公司提供担保,丁公司在汇票签注:“同意担保,但A楼房应过户到本公司。”陈某向大满公司提示承兑该汇票时,大满公司在汇票上批注:“承兑,到期丁公司不垮则付款。”

2021年6月5日,丁公司向法院申请破产获受理并被宣告破产。债权申报期间,陈某以汇票未获兑付为由、贾某以替丁公司代垫了200万元退股款为由向清算组申报债权,B银行也以丁公司应付担保责任为由申报债权并要求对A楼房行使优先受偿权。同时乙公司就A楼房向清算组申请行使取回权。

分析:大满公司是付款人,目的是A楼房不过户,甲公司,出资瑕疵,股东的退出制度,考点是股权转让,丙公司,属于抽逃出资,贾某是合格股东,丁公司为甲从B银行借款提供担保,甲没有表决权,没有达到法定表决比例。票据保证附条件,条件无效,保证有效。承兑附条件为拒绝承兑,对于丁公司给甲公司的担保是越权担保,要看B银行是否善意。B银行没有形式审查,担保合同对B银行不发生效力。B银行无法向丁公司主张担保责任,但是可以主张赔偿责任。不超过1/2的赔偿责任。要看乙公司是否是所有权人。

问题1、丁公司的设立是否有效?为什么?

标答:有效。甲公司以未取得所有权之楼房出资仅导致甲公司承担出资不实的法律责任,不影响公司设立的效力。

分析:一般有效,出资瑕疵不影响公司成立。

问题2、丙退出丁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标答:不合法。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另根据74条,对股东会特定决议(诸如公司合并、分立、转让财产等)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 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本案中,未出现上述异议股东可请求公司收购的法定情形,且仅仅是股东甲和丙二人协商从丁公司取得资金,这实质是股东丙抽逃丁公司资金。所以丙退出丁公司是不合法的。

分析:

问题3、丁公司股东会关于为甲公司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标答:不成立。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该担保事项应由无关联的股东表决决定。

问题4、陈某和贾某所申报的债权是否构成破产债权?为什么?

标答:陈某的申报构成破产债权。丁公司对汇票的保证有效;大满公司实为拒绝承兑,陈某对丁公司享有票据追索权。贾某的申报不构成破产债权。贾某的200万元是对丁公司的出资,公司股东不得以出资款向公司主张债权。

问题5、B 银行和乙公司的请求是否应当支持?为什么?

标答:(1)B银行申报破产债权的申请应当支持,但无权优先受偿。

丁公司违反关联担保决议机关的规定,构成越权担保。因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