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在防卫李某的不法侵害中误伤张某属于正当防卫的打击错误,存在3种观点:观点一。如果认为潘某构成正当防卫,按照合并说潘某的故意杀人罪被正当防卫违法阻却,潘某不构成犯罪。按照区分说潘某潘某伤害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其中故意杀人未遂被正当防卫违法阻却排除,潘某单独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处罚。观点二,如果认为潘某构成假想防卫,按照合并说潘某对张某的故意杀人罪由于存在假想防卫被降格处理,认为潘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按照区分说潘某对张某构成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其中故意杀人未遂被假想防卫降格处理,不予处罚,潘某单独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观点三,如果认为潘某构成避险过当,按照合并说,潘某对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由于紧急避险被违法阻却,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按照区分说,潘某对张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其中故意杀人未遂被紧急避险违法阻却排除,潘某单独以过失致人死亡定罪处罚。
潘某去公安机关投案的行为构成自首,并交代李某强奸的事实构成控告和立功,应当从轻处罚。
分析:买房受贿罪,寿某构成受贿罪,系索贿,法定量刑加重情节。索贿的既遂,吴某特定关系人,帮助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按照从犯处罚,金盛公司构成行贿,以单位名义,单位行贿罪。两个对合犯。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办理挂失,一种认为侵占罪,一种认为对银行的诈骗罪。
领导只要能办事就构成受贿罪。潘某收钱不办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有没有对公权力有没有腐蚀性,小三与职务的廉洁性并不一定有关系。离退休干部收钱不办事直接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这本身就腐蚀了公权力的廉洁性。小三从开始收钱不办事,定诈骗。想办事没办成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该当性,李某进入潘某家,准备实施故意伤害,故意伤害的中止,寿某是教唆犯,按照独立说和从属说,寿某都是教唆未遂。寿某是故意伤害的教唆未遂。李某还有强奸罪,犯罪未遂。强奸属于实行过限,寿某对此不负责。“埋尸”取决于潘某行为的,正当防卫的意图,但在客观上打偏了,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有三种观点,按照具体符合说,潘某为了保护自己的权利,属于正对正属于紧急避险,属于避险过当;按照法定符合说,正当防卫,即使打死也是正当防卫;还有认为是假想防卫,排除故意,有过失定过失,没有过失定意外事件。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认为潘某正当防卫,而正当防卫是违法阻却事由,在构成要件阶段潘某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的,但是有两种学说,一种是合并说,杀完人之后以为死了,又给埋了,事前故意整体性评价为故意杀人。在第二个阶段因为属于正当防卫,潘某不构成犯罪。一种是区分说,故意杀人未遂,潘某还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李某知道没死还给埋了,构成故意杀人的正犯。如果属于假想防卫,假想防卫是一种责任降低事由,依然是故意犯罪。按照合并说依然是故意犯罪。全案评价为过失致人死亡。采用区分说在构成要件中评价为故意杀人的未遂,过失致人死亡。避险过当是责任降低事由,故意杀人罪,系避险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一、公司债务清偿
练习很重要,一般规则,6问,一般常见的4问,基础考点,1、公司债务公司清偿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例外情况,公司的人格否认,没有将公司当成一个独立的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一般是人格混同。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已经告完公司了,出资瑕疵,股东承诺10万只出资3万。未出资本息范围,补足,发起人之间。
没有到出资期限不能认定违约,虚假出资,先定性。
抽逃出资,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补充赔偿责任,代持,名义股东,承担。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
二、公司设立纠纷
18年之后少,次重点,第三人有权选择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设立中公司,由公司承担。
为发起人自己利益,公司可主张不承担责任。
三、股东出资的纠纷
基本必考点,股东出资形式,如何限权,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专利,知识产权使用权)、设定担保的财产。这是底线。剩下看是否可估价、可转让。
受贿所得房屋出资:一、无效,二、善意取得有效。不要观点展示,选一个做答。
货币无金额限制,无来源限制。
不享有处分权的出资,要符合善意取得。股权出资不能有瑕疵,无负担。
是否违反出资义务,是否违反出资义务,出资不实。
违反出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对商法的学习会领悟到:
只有用金钱支持你的人,才是最认可你的人,真心想帮助你的人从来没有那么多废话
——毛姆
如果你年轻时一味追求快乐,等到老了你会发现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