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是法条竞合,本案中,既有侵犯林业秩序,又有盗窃行为,应该是盗伐林木罪。属于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侵犯林业秩序,应该理解为既遂。夏陈构成共同犯罪。打伤执法人员有两种观点,一种,转化型抢劫只限于狭义的盗窃,这就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前行为盗伐林木罪,后行为故意伤害与妨害公务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如果只打成了轻微伤,后行为只能评价为妨害公务罪。如果按照扩张说,这里的转化型抢劫可以扩张为有财产性属性的盗窃,就包括盗伐林木罪,于是整体性转化为抢劫罪。同时还符合妨害公务的构成要件,想象竞合从一重。
陈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违法阻却没有,责任阻却没有,未完成罪没有,共同犯罪,陈某和夏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共同犯罪。罪数,夏某的取钱行为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已经归夏某占有构成侵占罪,一种,认为钱归银行占有,则构成诈骗罪。
王某抱走孩子客观上实施绑架行为,但主观上没有绑架的意思,王某不构成犯罪是夏某绑架的工具。30克冰糖冒充冰毒,诈骗对象是财物,白嫖劳动成果,不构成犯罪。陈某构成绑架罪没有问题。违法阻却没有,责任阻却没有,未完成罪,属于绑架的既遂。共同犯罪没有,因为另一个人是工具。罪数问题,小孩发高烧,致死亡,主观心态是一种放任的心态,属于事前故意,就算小孩被烧死无所谓,定故意杀人罪。按通说就是故意杀人的既遂;按区分说,故意杀人的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间接故意不处罚未遂模式,前行为构成绑架罪,后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按合并说,整体评价为绑架罪中的加重犯。
假绑架,诈骗和敲诈勒索的想象竞合。前行为按合并说定绑架的情节加重犯,绑架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从一重罪处罚。
杀手故意杀人罪,已着手,犯罪未遂。夏教唆犯,未遂的帮助犯,宋某帮助犯,未遂犯的从宽,一个是帮助犯的从宽。陈某的拿石头砸属于正当防卫中的打击错误问题,两种观点,一种法定符合说,两个坏人合并为一个坏人,直接评价为正当防卫;另一种具体符合说,针对郭某砸成重伤特殊防卫正当防卫,针对宋某属于偶然防卫。
标答:夏某偷盗油松构成盗伐林木罪既遂。夏某殴打执法人员有两种观点:一是,夏某构成转化型抢劫,与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观点二,夏某构成盗伐林木罪和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后数罪并罚。
本案中,夏某盗伐林木,侵犯了林业资源,并且夏某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地,构成盗伐林木罪,盗窃金额15000元,由于对林业资源造成损害,后丢弃油松逃跑的行为,不影响盗伐林木罪既遂的成立若其雇佣的程某等人明知其盗窃任然一起砍树的行为,与夏某构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若其雇佣的程某等人不知其盗窃,而只是被雇佣不构成犯罪。
夏某打执法人员有两种观点:一是如果认为把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盗窃做扩张解释,盗窃财产利益,则盗伐林木罪后又以暴力压制反抗以抗拒抓捕构成转化型抢劫,与妨害公务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罚,二是如果认为把转化型抢劫的前行为盗窃做缩小解释,则盗伐林木罪后又以暴力压制反抗以抗拒抓捕不能够转化为抢劫,则夏某夏某以盗伐林木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如果造成执法人员轻伤及以上,则夏某构成盗伐林木罪和妨害公务罪与故意伤害罪想象竞合后数罪并罚。
陈某将卡借给夏某使用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后到银行挂失取钱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是如果认为夏某诈骗所得的财物在陈某的银行卡内属于陈某的财物,陈某挂失并将财物占为已有的行为构成侵占罪;观点二:如果认为夏某诈骗的财物不属于陈某所有,而是归银行管理,则陈某通过欺骗银行人员挂失银行卡取钱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王某不构成犯罪;
陈某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是陈某构成绑架致人死亡;二是陈某构成绑架罪的间接正犯和过失致人死亡。本案中,由于王某客观上有拐骗儿童的行为,主观上没有拐骗儿童的故意,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王某不构成犯罪。陈某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利用王某绑架孩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的间接正犯,后孩子发高烧,如果按照合并说,小孩发高烧,陈某因为先前行为产生了救助义务,应当救助而不救助,符合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结合前绑架行为,陈某构成绑架致人死亡。如果按照区分说,陈某的后行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前绑架行为,构成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陈某将30克冰糖冒充冰毒给王某不构成诈骗罪,因为没有侵犯合法的权益。
陈某后给夏某打电话,让夏某立即给200万元,否则撕票。系利用下夏某对孩子的担心,恐吓、威胁索取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金额200万元,与欺骗夏某,使其陷入错误认识,而错误处分其200万财产,构成诈骗罪,诈骗金额为200万元。陈某对夏某构成敲诈勒索罪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