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二:李某构成诈骗罪;丁构成职务侵占罪
本案中,李某在职务上并没有收取财物的条件,李某利用B公司负责人不知情骗取财物,造成A公司的财物损失,并且利用的是职业上的便利,李某构成三角诈骗,诈骗金额为8万元。原A公司的司机丁具有收取财物的条件,利用职务便利获取财物,造成A公司财物损失,构成职务侵占罪。
材料三:张某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为2.4万元和贷款诈骗罪,诈骗金额为500万元。李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案中,张某利用技术,通过购买话费的方式,将他人财物采用平和手段占为己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金额为2.4万元,由于李某帮张某破解账号限制的时候不知道张某盗窃罪的行为,不应当认为对张某的犯罪有概括性的故意,不构成张某盗窃罪的共同犯罪,张某单独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后张某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手机上传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公民利益,构成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注册多个账户签订借款协议,构成贷款诈骗罪,由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与贷款诈骗罪系被吸收关系,则张某单独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诈骗金额为500万元。结合前行为,张某以盗窃罪和贷款诈骗罪,数罪并罚。
李某在网络上发布信息称能够提供破解支付宝人脸识别系统,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并且李某破解支付宝对该刘某账号的限制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前行为数罪并罚。
材料四:李某构成绑架罪,张乙和李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李某在非法拘禁范围内与张乙和李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张乙和李丙对丁的死亡负责,李某对丁的死亡不负责。
本案中,李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绑架丁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由于李某对丁的死亡不知情,且没有故意和重大过失,则李某不对丁的死亡负责。但李某与在非法拘禁范围内与张乙和李丙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
张甲和李丙系以索取债务为目的的限制丁的自由,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共同犯罪。对于用袜子胶布堵住丁嘴巴的行为和结果有3种观点;
观点一:如果认为用袜子胶布堵住嘴巴的行为对丁的死亡有杀人的故意,放任此种行为,造成丁死亡,构成故意杀人,与前行为非法拘禁数罪并罚。
观点二:如果认为用袜子胶布堵住丁嘴巴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中的不通常行为,则该因素为异常的介入因素,切断了非法拘禁和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则认为张乙和李丙构成非法拘禁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观点三:如果认为用袜子和胶布堵住嘴巴的行为是非法拘禁行为中通常行为,则为正常的介入因素,没有切断非法拘禁和丁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张乙和李丙构成非法拘禁致人死亡。
二、李某袭警案
材料一:李某开大货车超载,被警察查处,李某非常生气,在警察作出处理决定后准备返回单位时,李某对警察进行殴打,将警察打成轻微伤。
材料二:李某从小患有哮喘病,3年前一个偶然机会,两名熟人让他代购“白粉”,每次把钱给他,让他到指定地点与“上线”交易。李某买来“白粉”后交给两名熟人。后来,李某知道“白粉”就是海洛因,并听说吸食海洛因可以抑制、治疗哮喘病。于是,他为熟人代购海洛因之后,经常截留少量自己吸食。张某发现后,希望李某给钱。李某拒绝,张某遂找到李某理论,双方大打出手,李某用石块猛击张某头部,张某昏迷倒地。在昏迷之前张某拼命反抗,向李某扔了一根带火的木柴,点燃了旁边的稻草,火势蔓延开来。李某很容易地将火扑灭,但李某考虑到,不如就这样烧下去,正好把张某“尸体”毁灭,于是火势蔓延,危及公共安全。后查明张某系被烧死。
材料三:李某从张某的“尸体”上拿走张某的借记卡与身份证,随后,李某持张某的身份证并冒充张某向银行挂失,由于李某能向银行工作人员准确提供借记卡的姓名、卡号与密码,使银行工作人员信以为真。但李某并没有要求银行工作人员为其补办新的借记卡,而是让银行工作人员将张某借记卡中的7000元全部转入自己的另一张借记卡。
材料四:王某表哥卢某认为李某害死了王某,让焦某砍掉李某手脚以泄愤。焦某答应,但想着还是剁掉其小拇指即可。焦某找到李某,让李某赔50万元,李某不同意,焦某遂拿出小刀,剁掉李的小拇指,但因为行为误差,却砍伤了自己的小拇指。李某逃离现场。
材料五:卢某对李某下了杀心,偷偷将李某的小汽车轮胎的螺丝卸掉,希望李某车毁人亡,但是李某在开车时发现车身不稳,停车时发现车轮有问题。李某非常害怕,向公安机关报警,请求公安机关抓捕卢某。警察在对其进行询问时,发现李某是瘾君子,遂决定对其强制戒毒,在戒毒所李某交代了自己全部罪行。
试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本案。
材料一:分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妨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