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法律办事,公平、公正的还我一个清白,并赔偿其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
诸位法官,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有人拿国家财产视儿戏,达到陷害他人的目的,是有原因和动机的。
1,动机和原因:
我在局粮油经销公司任会计时,发觉了公司经理韩萧天等人大肆贪污及挪用公款的行为。我本着为党负责的态度,向局党委书记兼局长的索茂祥做了汇报。其中之一就是销售不入帐,搞帐外循环,挪用公款从事个人买卖。尤其是反映了销往天都上彰驿玉米1500吨之事。韩经理令我做空头销售1500吨玉米,{附字据一张}我向索局长做了汇报,并提出不在公司干了,要回局机关工作。但作为党委书记的索局长,没有采取组织上的方法去核实,而是单独将情况向韩萧天做了通报。同时又拒绝了我回局机关工作的请求。逼我去搞承包。我想问:做1500吨玉米空头销售意味着什么?索局长不会不明白这意味着有1500吨玉米的销售货款在帐外吧?
2,行为:
公司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借我流动周转金二十万,上缴利润一万元。而公司只给我近十万元的货,就什么也不给了。我需卖出货后,才能变现。九五年粮食疯涨,我却因无钱购货,而陷入困境。而公司其他的承包部,公司提供资金达上百万元,还有部分资金不计利息。这说明了什么?公司直到十二月一日,才将另外的十万资金打给我,接着在二十五日,催缴利润,资金不到位,影响了效益他们不管。
我开办酒厂,搞酿造养殖一体化。他们看到我效益很好,就三番五次地让我回来,不要干了。请问:撤回来的设备怎么处理?谁处理?还有七十多头猪怎么办?往那放?他们想过吗?可以肯定地说,他们想的很全。就是拿国家财产当儿戏,就是想让我背上亏损的责任。如果不是,那么为什么让我撤回来?撤回来的帐为什么不清、不算、不结?
诸位法官,你们是从事法律的工作者,但你们也是食人间烟火的凡人,此时此刻,换个角度讲,他们这些行为说明了什么?不仅仅是因为我向组织反映点问题的缘故吧?他们是有更大的阴谋,借此来打、压我。拖着我,让我不敢轻举忘动。没别的理由来解释他们的行为。难道这就是我反映问题的代价吗?
且看看他们现在是怎么说的:
1,创建酒厂未经任何领导同意,因此,局不予以承担亏损。
这里我要说的有两点。一是我在创办酒厂前,曾和当时主管公司的局领导范新伟书记请示过。范书记亲自和我算了可行性的帐,{附当时算帐的字据}同意我办酒厂。并亲自领我到当地乡政府联系地方事宜。二是合同规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此,我没必要请示局领导。
2,养猪一年多,亏损严重。已无力生产。才让撤回来的。
从建厂到撤回,尚不足一年。七十多头猪是陆续购进和自己繁殖的。大小当然不一样。至于亏损严重,更谈不上。我投入的资金和损失酒的损失,近九万元。现在算帐,我总计亏损三万八千元。剔除这九万元,我实际赢利近五万元。请问:我亏什么了?还有,说是已无力生产,这纯属无稽之谈。我不仅备足了四百袋稻壳,而且还备足了二十五吨的玉米原材料。这些原材料已交回局里了。这是不可争辩的事实吧?!不仅如此,酒窖的温度也上来了。生产逐步正常并好了起来。这也不是假话吧?谈什么已无力生产?
3,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合同明文规定,按合同办事。亏损就应自己承担。
请问:自主经营,你们还说办酒厂没请示你们为什么?自负盈亏可以。那么,我做为一个承包者,自主经营是我的权利。而做为粮食局,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什么要越权干涉我的经营行为呢?我是公司下属的承包者,粮食局有权对公司说话,但不应越权干涉我的经营行为。既然干涉了,凭什么把亏损的责任加在我的头上?
各位法官,自古来:民不与官斗,穷不与富斗。我本想忍气吞声,把帐结清、算明。好好工作。其他别无所求。但就是这样,有人仍是不放过我,还要把我撵出粮食局,要置我于死地。以绝后患。我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搏回我的权利和应得的利益。为此,我再一次请求人民法院,为我做主。实事求事。公平、公正的依法裁决。判处对方偿还我经济上和精神上的损失。
原告人:刘威
XX年XX月XX日
三天后,刘威带着《我的申诉》材料,到了塔新市。找吴律师的事,全靠刘威同学小任的帮助。好在小任和吴律师是同行,吴律师的名气很大,还是比较好找的。
吴起律师听了刘威的简要说明,仔细看完刘威写的材料。呆了半晌没知声,他又随意的翻了翻材料,末了说道:“你的观点和事实,抓的都比较准确。也就是说,你准确地抓住了行政越级干涉,单方毁约合同的事实。我保证你能打赢这场官司。但有些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