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110条案发时,针对不立案,有途径
2、对于检察院不起诉的救济,112、113、210,
3、法院,对一审被害人没有上诉权,请求检察院抗诉,二审再审的申诉。强制医疗不服,可以复议。
4、委托诉讼代理人,移送审查起诉时起。自诉人随时,当事人都有的,法庭调查、辩论。
25、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
可考性较弱,但是对于律师接案是相当有用的。
1、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控告。
3、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4、自我辩护的权利
5、向检察机关陈诉意见的权利,逮捕后要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权利。
6、被告知鉴定意见的权利;
7、被告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权利
8、有拒绝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重新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9、有权申请侦查人员回避
10、有权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
26、辩护律师的权利
阅卷权,非律师阅卷要许可,都是从审查起诉时起。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非律师要许可,律师一般不用批,危、恐要批。
调查取证,非律师没有取证权,律师取证需要同意,控方证人双重同意,有困难申请。法、检。
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只能是律师,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回见通信。不可以阅卷、核实证据。
27、法援机构
盲聋哑、半疯傻、死无缺、未长大强制法律援助,有道理,只有一次,有辩护人。
一般,没有理由拒绝两次后自己辩护。
结论正确,就可以。
28、写辩护意见和辩护词
从两个角度,罪、责、刑、名、过、主从
非法证据排除,证据切入。名义辩护实际是证据。辩护词有格式要求。身份来源,庭前活动,辩护观点,论证观点,综上所述结论。对证据进行评价。为目标服务。
五、时间线
(一)立案阶段
29 、立案的标准
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前手段,不能采取强制措施;查、扣、冻;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可以。
30、不立案的救济
被害人三种,找公安复议、复核;找检察院申诉;找检察院自诉。没有先后顺序。
举报人不能复议、复核;先要求公安说理,后要求立案。
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31、侦查、调查阶段
侦查中的违法程序纠错,是要考证据。
32、补充侦查
批捕,通知公安。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自行补侦。最多可以退两次,补充侦查都是检察院,
审判阶段,补侦检察院;《高检规则》422条。漏罪、漏人从公安开始;423条。
33、《监察法》
调查手段;
留置手段,审批程序,执行程序。
34、监察与刑诉的衔接
移送审查起诉之日,以监委为主,监察事宜全案移送。可监可检的分别管辖,沟通上报。先行拘留。监委可做证据,刑事证据,法庭调查后才可以作为定案证据。补充调查推监委,逃了,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得出结论。
程序的转化,没收违法所得。
35、退回两次后发现新事实
移送给监委或者公安,具体问题分析。不能直接法条,要看罪名。
36、审查起诉阶段漏罪漏人
漏人公安移送,或者直接提起公诉。
37、管辖错误
《高检规则》357条,与监委商量,与公安查清了就诉,没查清就送。公安与监委的交叉,要诉满足1、查清了;2、征求双方的意见;就可以诉了。不满足退回。
38、不起诉的识别
法定: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无罪绝不诉。来自不同的机关不同的待遇,公安、监委做不起诉决定;本院的自侦部门发现建议撤销案件。
酌定:有罪,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可以酌定。
存疑:退回两次应当不起诉,一次可以不起诉。
附条件:专属于未成年人。小孩犯罪,第4、5、6章的犯罪,一年以下,够起诉,悔过可以附条件。
39、不起诉的救济途径
公安:复议、复核
监委:上一级
被害人:向上一级申诉,向法院自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