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淘宝网上开设网店,未经著作权人及出版机构许可或授权,非法出售可使用到游戏程序上的外挂程序,获利百万。同时,宋某还在网上违法进购“笑气”,在微信朋友圈售卖,以快递送给对方,销售金额6万元。
在疫情爆发期间,宋某虚构某志愿者协会募捐,用维信二维码印3000分传单,截至案发未有钱转入其账号。
试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本案。
宋某对王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25000元)数罪并罚;本案中,宋某对王某进行非法拘禁,宋某在过程中殴打王某构成故意伤害并过失造成王某死亡,结合前行为非法拘禁和后行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构成故意杀人罪。宋某以为王某已经死亡,将王某的车及“尸体”推下悬崖,致使王某坠崖身亡的事实中属于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事前故意,按照合并说,宋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按照区分说宋某构成故意伤害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在实施以上犯罪过程中,宋某造成车毁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前罪数罪并罚。
化名的宋某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和危险作业罪;
本案中,宋某未经著作权人及出版机构许可或授权非法出售外挂程序。其中获利数百万达到触犯侵犯知识产权罪,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由于笑气不属于毒品,宋某制造和贩卖笑气的行为虽然不构成制造和贩卖毒品犯罪,但是在未获得安检部门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笑气,根据《刑法》143条第3款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构成危险作业罪。
宋某以虚假消息和虚假名义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由于未有人向其账户转钱,司法解释规定诈骗发送信息或材料达到5000份才认定着手,本案中宋某打印虚假材料3000份,处于诈骗罪的犯罪预备,其中由于诈骗的材料中有微信二维码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犯罪和诈骗罪预备,想象竞合从一重。
分析:抓起来打一顿,定非法拘禁罪。死了对死亡结果,分两种情况,如果对死亡结果是过失,对伤害是故意,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非法拘禁以外的暴力导致被害人死亡,死亡结果是过失,全案转化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按照合并说,主观上想伤害,客观上造成死亡,伤害与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应该评价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如果按照区分说,前行为是伤害,故意伤害的未遂,后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实施数罪并罚。
框架是非法拘禁罪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等于故意杀人。事前故意本来是针对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来分析事前故意。
游戏外挂侵犯著作权罪,2021年,一般3年,最高7年。销售笑气,实践中非法经营罪但是太重最高15年,应该定危险作业罪最高1年。没有销售许可证。
诈骗罪,未完成罪,发售5000条以上,诈骗的犯罪预备,拨打5000次以上。预备,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七、刘某系列案
刘某经营火锅店,经营过程中将顾客吃剩的汤料循环利用,进行循环销售从中牟利。
刘某误以为某宾馆王某组织卖淫,为了讨好私自组织了5名妇女以宾馆服务员名义,介绍给王某,王某没有准备卖淫,而是以宾馆服务员接受。
刘某染上毒瘾,得知丁有渠道,丁找到毒贩,垫付200元后买回0.4克海洛因。丁交给刘某,刘某将毒资200元交给丁。
丁某进入乙的小超市盗窃,乙大喊“抓小偷”,,乙发现丙站在路口,以为是来抓自己,就将其打成轻伤,事后查明,丙只是在晒太阳,完全不知情。
丁某被群众制服送公安机关,交代了自己全部罪行,并告知刘某曾经将B打成重伤的事实,并提供住址,刘某被抓获归案。
试根据所学刑法知识全面分析本案。
标答:刘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本案中,刘某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将顾客吃剩的火锅汤料回收过滤,再回收之后供顾客食用,进行循环销售可以认为是类似地沟油一类的有毒、有害食品,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的构成要件。
刘某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因为该罪名是将帮助行为正犯化来处理,但其仍需遵守共犯的从属性原理,而组织卖淫罪的实行犯在材料中应当属于王某,但因王某并未实施该犯罪行为,故对刘某也应当做无罪化处理。
丁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中,丁某主观上并没有营利目的,客观上也没有营利行为,处于等价交换的代购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并且按照司法解释贩卖可卡因50克以上,甲基苯丙胺100克以上构成贩卖毒品罪。丁某贩卖海洛因0.4克,未达到贩卖毒品罪。综上,丁某不构成贩卖毒品罪。
丁某的行为有两种观点:一是,丁某构成转化型抢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