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为房屋合同纠纷,虽然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的主要义务是支付租金,但除此之外还负有按照约定方式使用租赁物、不当使用租赁物的赔偿责任,乙公司请求继续履行的内容并非仅为依约支付租金,更为重要的是商业地产的租赁,甲公司依约进场经营对其他项目都有重要影响,乙公司请求甲公司继续履行的内容包括甲公司应继续依约接受房屋、进场装修、开办经营等活动,这些行为难以强制执行。而且租赁合同为继续性合同,履行具有相当程度的人和性,依靠信任关系。本案中,双方信任基础已经丧失短时间难以履行,法院无法判令继续履行案涉合同。
十七、侵权责任(一)
——钱某、孙某、赵某侵权责任纠纷案
主题:侵权责任的成立、因果关系、共同侵权、机动车交通责任、英烈名誉权保护、医疗损害责任
案情:2018年11月11日下午,赵某骑车沿小区东路行驶至和平路十字路口时,遇饮酒后的钱某驾驶机动车与驾车逆行通过该路口的孙某两车发生碰撞,致赵某受伤骨折,钱某头部受伤。
经查,因钱某的好友王某成功脱单,当日钱某受邀一同前往某KTV喝酒庆贺。不胜酒力的钱某几杯酒下肚后以微醺,但王某仍极力劝酒,钱某又多喝几杯,后钱某自行驾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头部受伤。另查明,钱某驾驶的汽车实际所有人为周某,周某虽明知钱某没有驾驶资格,但碍于情面仍将该车借给了钱某。该车已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同时,已知周某的汽车系从他人手中购得,在事故发生前周某就已及时向保险公司发出车辆交付转让的通知,但截至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未作出任何答复。
同日,正值孙某怀有身孕的妻子李某临近分娩,身体不适。孙某驾车携带李某赶往医院进行检查。不料,钱某至路口,未减速让行,与逆行的孙某两车发生碰撞,最终造成骑车通行的赵某受伤。交通责任事故责任书认定,钱某与孙某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同等责任,赵某无责。事故后鉴定,赵某因从小缺钙而患有骨质疏松,其所受的损伤中个体因素占比25%。
由于汽车碰撞毁损,在经保险公司处置后,车主周某将车驾驶至4S店修理。数日后,在医院接受治疗的钱某决定乘坐公交车回家,在公交车行驶至跨江大桥过程中,钱某因头部受伤心情不佳,未留意已乘过站,于是心生怨气,立即要求司机让自己下车。司机不予理睬,钱某遂殴打司机,司机还击,致使公交汽车与正常行驶的吴某迎面相撞后失控落入江中。钱某、司机以及车上乘客全部死亡。事后,有不明真相的群众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称事故由吴某引起,。因而吴某被广大网友人肉搜索,发现其为某英烈的后代,引起众多网友对吴某以及英烈的侮辱和谩骂。此外,已知公交车上的乘客都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并明确指定了受益人。现受益人一行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保险理赔义务,使该等受益人更加悲痛欲绝。
孙某在驾车发生碰撞后,妻子李某腹痛难忍,被紧急送往医院。在乘坐电梯上楼过程中,孙某因劝阻同电梯内吸烟的郑某,与郑某发生口角,但两人始终是语言上冲突,无肢体接触。双方争执随即被医院工作人员平息,却不料郑某离开后,因心脏病发作而猝死。
李某经医院妇产科检查后,医院认为李某如果不立即进行剖宫产,那么她和孩子都会有生命危险。但是,孙某考虑到顺产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坚决不同意签字进行手术。经李某苦苦哀求,医院考虑到病情发展,在为了挽救其性命的情况下径行完成了手术,李某成功生下了儿子孙小某。孙某见医院未经其同意就进行了手术,大为不满,与医院理论未果后要求立即出院。医院诊断为认为李某身体虚弱,应继续住院观察,不宜出院。孙某不以未然,仍坚持出院。李某回家不到3天,突发高烧,经抢救无效,不治身亡。同时,孙小某被查出有智力障碍,系医院手术过失所致。
问题1、本案中,由于赵某个人体质的因素在其所受损害中占到25%,那么钱某和孙某能否主张减轻相应25%的责任?为什么?
概说:特殊体质并非过错,并不适用过错相抵的原则。
标答:不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赵某的个人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过错和责任减轻的事由,且钱某和孙某的侵权行为才是导致赵某健康权被侵害的唯一原因,赵某不应因个体状况对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存在一定影响而自负相应责任。
问题2、本案中,头部受伤后的钱某能否向劝酒的王某主张承担侵权责任?为什么?
概说:钱与孙某相撞,一个酒驾,一个逆行,赵某受伤了。王某劝酒,邀请。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