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向公诉人示意了一下。一个女检/察官就走过去,取了文件回到自己的座位,和其他两名同事看着。
“法官。这份文件并没有出具人的印鉴。不应被采信!”中间的那位公诉人,马上提出了异议。
“法官,我的主张,已经进行了举证。现在公诉人说不应采信。那么既然是公诉人主张的。那么就请公诉人去通信部门开具这样一条短信的证明吧。我期待你们带来盖有印鉴的证明!”田慧马上进行了反驳。
法官想了下说:“这个可以由法庭向通信公司查证。辩论继续。”
田慧接着说:“我刚才注意到。警方和公诉人都提到,是因为接到情报,说是有南方的犯罪团伙,要来本地和一个毒/枭接头。然后由薛警官前去抓捕。”
“是在捉住其中一名嫌犯的时候。在现场审讯,嫌犯告知是与‘齐祀’接触。至此,警方才做出的对我当事人的抓捕行动。”
“也就是说。案件到事发当日。我的当事人都是没有出现在警方视野的。而就算是在事发当日。能指证我当事人的也仅只是一名嫌犯的现场询问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