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再回过头来讨论宋应星的二气五行之说,首先是他的水火观。如前所述,他对水火给予特殊地位,让其享有气的称号,并置于元气与形之间,起着亦气亦形的作用。这是因为他从工农业各生产领域内看到“假媒水火”的重要意义,而一些自然现象也与水火有关。
他关于水火的观点可归纳为下列五点:(1)水火各有润下炎上、行徐与行急及阴性与阳性两种矛盾的属性,是元气发展后一分为二的产物。当二者相遇并相互作用时,又最终返还并统一于元气,构成气之本体。(2)水火二气均平分布于天地间、附载于万物内,相互吸引又相互依存。(3)在生产过程中借人力使水火与土金木交互作用,便可造成各种产物。水火既促进过程实现,又参与过程之中,是过程中的积极因素。(4)水火之间的克制关系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克制能否实现,取决于二者相对的量,而且存在一种当量关系。二者之间不是仇敌,而是朋友。(5)水火在五气中较为基本,同时含于土金木三气中,又通过后者进入无生物及生物的基本物质构成成分之中。
以上这五点中有的内容已见前述,此外须补述其余未提到的内容。在谈到水火相互依存时,宋应星以燃烧现象为例,他写道:“尘埃空旷之间,二气之所充也。火燃于外,空中自有水意会焉。火空而木亦尽。”(《水火二》)
这是说火在露天下烧木柴,要与空气中的水气(水素)配合,燃烧才会充分。如果在密闭状态下燃木,则火不能与水素会合,便燃烧不充分,火质仍归木骨,成为木炭。“若穴土闭火于内,火无从出空会合水意,则火质仍归母骨,而其形为炭,此火之变体也。”(同上)宋应星已隐约认识到燃烧时需赖空中的某种气助燃,燃烧才能完全。他将此称为“水气”,现在看来应属水中所含的氧气。他又说,地面的水要靠与空中的火质会合,才能保持自身存在。
如将二者隔开,水的状态便不能保持,而形成冰。“水沾于空中,或平流于沼面,空中自有火意会焉。若地面沉阴飕刮,隔火气寻丈之上,则水态不能自活,而其形为冰,此水穷灾也。”(《水火二》)总之,“炭炉中,四达之水气就焉,而炭烬矣。射日燃于河滨,而冰形乃释矣”(同上)。
宋应星解释焚木出烟的现象时写道:“焚木之有烟也,水火争出之气也。若风日功深,水气还虚(气)至于净尽,则斯木独藏火质,而烈光之内,微烟悉化矣。”(《水火三》)他还问道,既然“火待水而还虚”,火的燃烧有赖于风,于水何干?回答是“功非由风,[而]由风所轧之气也”。“其气受逼轧而向往一方也,火疾而水徐,水凝而火散。疾者、散者先往,凝者、徐者后从”(《水火四》)。当熔炉借强力鼓风,涓滴水质送入薪炭,与火质会合,将其勾引,使之奋飞而出。一鼓一吹,勿懈勿断,“而熯天之势成矣”(同上)。我们不一定都赞同他的具体论述,但他力图从自然界自身解释自然现象,这个精神是可取的。他有时也用“火神”、“水神”术语,只能理解为“火质”、“水质”,因为他的确不是指神灵。我们注意到有的外文译本将火神译为the element of fire 是较准确的,但如果理解为the spirit of fire(“火精”),便与应星本义相违了。
古典五行说认为木生火、金生水,而金又克木,所以水火之间则是水胜火的相克关系。《墨子.经说下》已对此提出异议:“五行毋常胜,说在宜。”
就是说水并非总是胜火,而在力量是否相宜,水量少便扑不灭烈火。对此,宋应星发表了《水非胜火说》,从标题中已点出了他对这一问题的看法。他认为水火间与其说是“相胜”关系,还不如说是“相参”即相互配合的关系。
此说倒颇有新意。他认为这种相参表现在两个方面:(1)水火相互吸引,被隔开之后二者“相忆相思”。相遇则发生急剧变化,共同复返于气,求得统一。(2)二者相互作用,有当量关系。关于第一种关系,他写道:“气传而为形,形分水火,供民日用。水与火不能相见也,借乎人力然后见。当其不见也,二者相忆,实如妃之恩夫、母之望子。一见而真乐融焉,至爱抱焉、饮焉、敷焉。顷刻之间复还于气,气还于虚,以俟再传(转)而已矣。”(《水火一》)关于第二种关系,他写道:“是故杯水与束薪之火,轻重相若;车薪之火与巨瓮之水,铢两相同。倾水以灭火,束薪之火亡,则杯水已为乌有。车薪之火息,则巨瓮岂复有余波哉?”(《水火二》)这是说当水火相互作用时,二者必须“轻重相若”、“铢两相同”。只有杯水与束薪之火、巨瓮之水与车薪之火,才符合相互作用所必须的数量关系。若以杯水对车薪之火,则水力不足。于是宋应星认为:“五行之内,生克之论生,水[必]胜火,见形察肤者然之。”(《水火一》)
关于水火相参关系,张载也有“水火相待而不相害”的思想(《正蒙.参两》),但宋应星对之作了定量论述。他举例告诉我们:“水上而火下,金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