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存报复的心态,不问青红皂白就妄下了判断。
问题的关键便在于,这个年代的刑事诉讼,并没有“所有疑点获利归被告”的原则,后世都是司法机关调查取证,来列举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如果因为没有绝对充足的证据,是无法判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
但是这是宋朝,是古代,衙门审理这种刑事案件的原则就是只要有疑点,需要被告或者嫌疑犯自己举证,来证明自己是无罪的,若是没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无罪,审案的衙门官员会因为一些并不充分的旁证,就判定了一个人的罪行。
由于文明发展程度以及社会形态和思想的限制,在现代听起来,这绝对是毫无道理的事情,但在古代,这样的司法惯例却是无可厚非的。
当人犯不肯签字画押承认罪行的时候,官府的做法就是刑讯逼供,所以也导致了大量屈打成招的冤案错案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