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夏某共谋作案,高某抱住钱某后,夏某掐钱某的脖子,待钱某不挣扎后,二人误以为钱某昏迷(实际已经死亡),便准备将钱某身上绑上石块扔入湖中溺死。此时夏某反悔,高某让其离开。后发现钱某已死亡,为了毁灭证据,将钱某的尸体扔入湖中。相关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何确定?
标答:高某、夏某共谋实施杀人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高某属于结果提前实现,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高某有杀害钱某的故意,且导致钱某死亡,属于故意杀人罪既遂。
观点二,高某有溺死钱某的故意,但未以此方法得逞,属于故意杀人罪(未遂)。在此过程中,行为人不慎将被害人掐死,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未遂)从一重罪处罚。
夏某与高某是共犯也对死亡结果负责。
四、假想防卫和偶然防卫
假想防卫是指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假想防卫。“防卫”有过失定过失,不成立故意犯罪,无过失认定为意外事件,案例中一般存在过失。
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死亡,构成犯罪;重伤,构成犯罪;轻伤,不构成犯罪。这三种情况与意外事件对立。
如果致警察受伤昏迷,而不救助,警察冻死了,成立不作为故意杀人;如果再结合拿走了警察身上的钱,这里不是抢劫,是公然盗窃,抢劫要求一开始就有取财的意思。一定要区分与其相近的情况,死者才有侵占罪、盗窃罪的区分才有观点展示,而这里是活人只是昏迷,一定是由活人占有财物的。
例8,甲逃跑,因身上有血迹,被便衣警察盘查,甲怀疑遇上了劫匪,与程某扭打,甲的的朋友乙经过与甲一起殴打程某,程某表明身份,甲对乙说程某是假警察,程某摔成轻伤。甲乙行为如何定性?
标答:甲乙二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属于假想防卫,存在一定过失,但过失致人轻伤不构成犯罪,因此甲乙二人无罪。
偶然防卫
甲开枪杀乙,而此时乙正在杀丙,丙趁机逃跑。“坏心办了好事”。
有罪说:看行为
无罪说:看结果
1、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行为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2、根据防卫意思必要说,行为人构成犯罪。
不需要看主观,结果无价值
需要看主观。
例9,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赵某与郑某上山检查时,刘某与任某为了抗拒抓捕,对赵某与郑某实施暴力,赵某与郑某反击,形成互殴状态。刘某攻击郑某时,郑某躲闪,导致刘某击中了同伙任某,导致任某轻伤。刘某将任某打伤如何定性?
标答:刘某将任某打伤,属于偶然防卫,有两种不同观点:
观点一,根据“防卫意思不要说”,刘某对任某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根据“防卫意思需要说”,刘某对任某构成故意伤害罪。
误伤“队友”属于“坏心办好事”。
意志不等于意思,意图。
意志(部分)+认识等于意图,意思
五、未完成罪(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预备)
阶段(预备、实行)、原因
模型:
(1)在预备阶段因为客观原因停止的,属于犯罪预备。
(2)在预备阶段因为主观原因放弃的,属于预备阶段中止。
(3)在实行阶段因为客观原因停止的,属于犯罪未遂。
(4)在实行阶段因为主观原因停止的,属于实行阶段中止。
注意:客观原因与主观原因的区分在于阻力大小。
例10,张某强奸陈某后将其捆绑,因害怕陈某报警,用手掐其颈部意图灭口,因发现陈某面部恐怖,不忍下手,遂解开被害人手脚的绳子,逃离现场(对被害人勒颈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颈部勒痕等轻微伤)。行为人如何定性?
标答:张某以暴力方式压制反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之后试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实行阶段因主观原因放弃犯罪,属于实行阶段中止,与强奸罪数罪并罚。
例11,张某欲杀死甲,使用带有致命毒物的弓弩,正欲射杀时发现并非甲而是甲的姐姐丙,张某于是放弃。离开过程中遇到警察,被抓获。行为人如何定性?
标答:张某试图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但在实行阶段因客观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阻力大小的判定看罪名,对于强奸而言,艾滋病就是大阻力。
对于绑架而言艾滋病就是小阻力。
六、共同犯罪中的“查不清”问题
查不清存疑有利于被告。
模型:一般而言,成立共同犯罪,所有人对所有结果负责,无论能否查清具体结果由谁导致。
归责:结果归属。
例12,刘某、任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