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民法案例(23)(1 / 3)

风城 叶慕辰 4819 字 2023-03-13

问题9、针对赵丙的诉讼请求,法官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概说:高空坠物连带责任,按份补偿。

标答:法官应判决三单元除吴某以及郑某的其他住户对受害人赵丙给予一定的补偿。根据《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若建筑物中的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一楼住户吴某及3楼住户郑某均已举证证明自己并非侵权人,因此,吴某、郑某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不应适用《民法典》第1170条关于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应由三单元其他所有住户承担补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问题10、在郑某获得5万元的赔偿之后,其是否可以继续向王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为什么?

概说:无意思联络行为结合,各个行为人都有过错按份责任。可以。按份责任。王某也要承担份额。

标答:郑某可以继续向王某请求侵权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发生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而本案侵权人王某并非合同当事人,王某所实施的侵权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郑某与王某之间不存在责任竞合的关系。

云天公司与恒河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主题:担保制度、违约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人撤销之诉、物权、合同

案情:2020年9月17日。恒河公司(主要营业地为甲市A区)与云天公司(主要营业地为乙市B区)签订一份《会展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云天公司对案涉工程(位于丙市C区)进行施工,工程款为4000万元;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400万元,因履行合同出现的一切争议均由被告住所地管辖。

建设过程中,云天公司与汉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云天公司自汉城公司处购买建筑材料一批,价款为800万元,为担保云天公司依约支付价款,则南湖公司在担保责任之外承担违约金20万元。此外,云天公司的唯一股东东湖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未经公司决议,擅自以东湖公司名义与汉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东湖公司在云天公司不能支付价款时,承担保证责任。汉城公司虽知晓东湖公司未作出相关决议,仍与之签订了《保证合同》。随后,南湖公司与东湖公司均在云天公司与汉城公司的《买卖合同》中盖章。

2021年1月,恒河公司为向云天公司支付阶段性价款,自西山公司处借款1000万元,借期1年。为担保西山公司的债权,恒河公司以在建工程为西山公司设立抵押,并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2021年5月6日,西山公司将其对恒河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北海公司,并于次日通知了恒河公司,但未办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北海公司为向西山公司支付债权转让所得价款,自华商银行处借款800万元。现该债权到期,北海公司无力偿还,唯一的财产系对恒河公司享有的债权。

2022年1月,案涉会展中心修建完毕,同年3月,恒河公司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由于资金紧张,恒河公司欠付云天公司工程款1200万元及西山公司借款1000万元无力支付。

2022年4月,因北海公司无力偿还对华商银行欠款,华商银行预备主张代位权直接向恒河公司主张债权并主张实现对会展中心的抵押权以优先受偿。与此同时,云天公司也预备起诉要求恒河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并主张就会展中心优先受偿。

在云天公司与恒河公司的诉讼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云天公司给予恒河公司宽限期半个月,恒河公司愿意支付违约金350万元,由此云天公司撤回起诉并解除对恒河公司的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宽限期满后,恒河公司未能履行义务,云天公司再次起诉至法院,恒河公司则主张350万元的违约金过高,云天公司的实际损失仅200万元,要求法院予以调整。

华商银行获得胜诉判决后,预备对会展中心申请执行,但发现法院认定云天公司对会展中心的优先受偿权中包括了违约金,认为此判决存在问题,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判决。云天公司知悉华商银行提起撤销权诉讼后,立刻向法院申请执行该判决,华商银行则在执行过程中提出执行异议。

此外,由于云天公司一直未获得工程款,其未能向汉城公司支付800万元的材料价款,汉城公司向南湖公司与东湖公司主张权利,但均遭到拒绝。南湖公司认为汉城公司应当先申请就云天公司的财产进行执行,其后方可要求南湖公司承担责任。而东湖公司则提出两个理由:其一,本公司虽为云天公司提供担保,但是该担保未经公司决议,因此该担保无效,本公司无须承担担保责任;其二,汉城公司应当先申请执行云天公司的财产。

问题1、北海公司对会展中心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关系三)

概说:三个关系,恒河公司发包个云天公司,违约金400万,建设工程合同,不动产所在地。汉城是卖方卖建材给云天公司价款800万,登记。南